能耗系统相关规范
4.1 一般规定
4.1.1 能耗监测系统的设置,既要满足国家建立建筑物能耗数据监测网的要求,又要能为建筑物在运行过程中实现行为节能和控制节能提供基础数据。
4.1.2 能耗监测系统的基础数据包括两部分:一是建筑基本信息和配电支路信息,详见本规程附录A、附录B;二是建筑能耗监测数据。
4.1.3 能耗监测系统应能实现分类能耗数据和分项能耗数据的实时上传,且上传时间间隔不大于1h。其中电能计量的一级分项能耗数据和部分二级分项能耗数据,详见本规程附录C。
4.1.4 能耗计量装置和数据采集器的设置不应破坏原系统的合理性,不应影响原系统的可靠性。
4.1.5 能耗计量装置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数据采集器应优先采用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定项目。
4.1.6 能耗监测系统的计量数据仅作为节能考核之用,不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收费核算依据。
4.1.7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专业设计应严格遵守本规程。改扩建及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加装能耗监测系统时,其表计设置必须满足分类、分项能耗数据的上传要求,以及分项和二级分项表计设置可参照本规程要求执行。
4.1.8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能源管理后台,同步采集能耗监测系统数据。
4.1.9 采用可再生能源作为建筑用能时,宜单独设置可再生能源系统的能耗计量装置。
4.1.10 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应由电气、暖通空调、给水排水、计算机及信息专业的设计人员共同参与完成。
4.1.11 能耗监测系统的设计应同时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2 能耗计量的分类
4.2.1 电能计量装置,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称,包括电能表、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等。
1 电子式多功能电表
1)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三相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功率因数、有功电能、最大需量、总谐波含量功能。
2)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
3)通信协议:应采用标准开放协议或符合《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DL/T645中的有关规定。
4)计量精度:有功应不低于1.0级,无功不低于2.0级。
2 电子式普通电能表
1)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三相(单相)有功功率和有功功率或电流的功能。
2)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
3)通信协议:应采用标准开放协议或符合《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DL/T645中的有关规定。
4)计量精度:应不低于1.0级。
3 互感器
1)精度等级:应不低于0.5级。
2)其他性能参数:应符合《电流互感器》(GB1208)规定的技术要求。
4.2.2 能量计量装置,为用于计量采暖空调管道能量和流量的计量装置,主要指冷(热)量表,其性能要求如下:
1)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温度、流量、热(冷)量功能。
2)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
3)通信协议:应采用ModBUS协议或相关行业标准协议。
4)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0级。
5)其他性能参数:应符合《热量表》CJ128的规定。
4.2.3 流量计量装置,为计量中央空调和给水排水系统中水、蒸汽等用量的计量器具的总称,包括水表、流量计、燃气表等。
1 水表
1)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累计流量的功能。
2)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
3)通信协议:应采用ModBUS协议或相关行业标准协议。
4)计量精度:应不低于2.5级。
5)其他性能参数:应符合《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与热水水表》(GB/T778)的规定。
2 蒸汽流量计
1)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累计流量的功能。
2)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
3)通信协议:应采用ModBUS协议或相关行业标准协议。
4)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0级。
5)其他性能参数:应符合《封闭管道中气体流量的测量 涡轮流量计》GB/T 18940的规定。
3 燃气表、燃油表等:
1)计量功能:应具有监测和计量累计流量的功能。
2)通信接口: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物理接口。
3)通信协议:应采用ModBUS协议或相关行业标准协议。
4)精度等级:应不低于2.0级。
4.3 专业设计
1 电气
4.3.1 计量装置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变压器出线侧总断路,应设置电子式多功能电表进行计量。
2 变电所所有出线回路,均应设置电子式普通电能表进行计量。
3 其他场所均采用电子式普通电能表进行计量。
4.3.2 计量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能提供建筑总能耗、分项能耗、一级子项能耗及部分二级子项能耗数据。分项设置详见本规程附录C。
2 系统构成时,能源中心和用能区域(单元)的物理链路在通信回路上应分开。
3 电力干线系统的配置应为计量系统的细化提供可能性。
4.3.3 照明系统计量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非出租用办公楼照明系统的下列设备应按楼层或区域分别计量:照明灯具插座、电热设备、室外景观照明。
2 有出租单元、对外出租包厢的办公楼、商场等公共建筑,宜按经济核算单元计量。
3 医疗建筑的病房、手术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厨房,学校建筑的教室等宜按楼层或功能分区计量。
4 影剧院、体育建筑、图书馆等的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宜按干线系统计量。
4.3.4 空调系统计量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空调系统前端设备的计量应能区分冷水机组和附属水泵系统。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形式,且室外机与管理考核单元相对应时,多联式空调(热泵)应分别计量。
2 无经济核算单元时,空调末端和空调插座应按楼层或分区计量;当建筑内有出租单元且采用集中空调时,出租单元内空调末端宜单独设一表计。
4.3.5 电力系统计量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动力用电应按下列不同功能的设备类别分别计量:电梯、水泵、通风机、室外景观电力用电等。
2 特殊区域电力用电应按区域单独计量,如信息中心、洗衣房、厨房餐厅、游泳池、健身房等。
2 给水排水
4.3.6 计量装置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总水量计量应采用具有远传功能的数字式水表,厨房、卫生等特殊用水计量宜采用具有远传功能的数字式水表,其余表计的选用宜根据投资、测量精度、安装条件等综合考虑。
2 给水系统和设备的能耗计量应根据系统型式、使用水温等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器具,并应符合以下规定:水系统应选用冷水表计量;热水系统应选用热水表计量;蒸汽热交换器宜选用蒸汽流量计计量;水-水热交换器宜选热量计计量。
4.3.7 水计量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市政给水网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总水表计量。
2 每栋单体建筑宜设分水表计量。
3 给水系统应根据不同用水性质、不同的产权单位、不同的用水单价和单位内部经济核算单元的情况,进行分别计量。
4 当热水系统的计量装置后设有回水管时,回水管上应设计量装置。
5 给水系统中游泳池补充水、冷却塔补充水、空调补充水、水景补充水应单独计量。
6 喷灌系统、雨水回用系统、中水回用系统和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进行计量。
7 水交换器的热媒用量应进行计量。
3 暖通空调
4.3.8 计量装置选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用能计量装置(热量表)应由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计算器组成。热量表的选用宜根据投资、测量精度、安装条件综合考虑。
2 热量表应根据公称流量选型,并校核在设计流量下的压降。公称流量可按照设计流量的80%确定。
3 冷(热)量总表、煤气总表、燃油总表等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其余表计的选用宜根据投资、测量精度、安装条件综合考虑。
4.3.9 集中采暖系统计量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保证分室(区)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应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热计量装置;
2 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设置热计量装置。
3 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的采暖系统及热计量装置。
4.3.10 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计量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同一区域组合或同一空调系统内,宜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计量装置。
2 系统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核算单元时,应采取计量措施。
3 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的空调系统。
4 空调新风系统的划分宜与多联式空调(热泵)系统一致,以便进行电能核算。
4.3.11 集中式空调系统计量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每栋单体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用能计量装置。
2 建筑内部宜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用能计量装置。
3 空调风系统宜按经济核算单元布置,以便进行电能计量。
4 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同时设置相应的用能计量装置。
5 当采用冷凝热回收时,宜单独设置回收计量装置。
4.3.12 制冷站计量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制冷站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
2 空调冷却水及冷水系统应设置补水计量装置。
4.3.13 锅炉房及热交换站计量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燃煤锅炉应设置计量装置(如铁路道衡、汽车衡等)。
2 原煤输送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如皮带秤、冲击流量秤等)。
3 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油、气计量装置。
4 蒸汽锅炉应设置蒸汽流量和水量计量装置;宜设置蒸汽凝结水回收量及回收热的计量装置。
5 热水锅炉应设置供热量和补水量计量装置。
6 热交换站应分别设置空调热水、生活热水的热计量装置。
4.4 数据传输
4.4.1 能耗监测系统的传输方式应取决于能耗计量装置的数量、分布、传输距离、环境条件、信息容量及传输设备技术要求等因素,应采用有线为主、无线为辅的传输方式。
4.4.2 数据传输的性能指标和技术指标应保证能耗计量装置与数据采集器、数据采集器与数据中心管理服务器之间可靠通信。数据采集器与数据中心管理服务器之间的身份认证和数据加密过程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要求。
4.4.3 数据传输过程中配置的信息转换、放大等设备应设置在建筑物弱电井(间)内,宜以专用箱体防护。传输设备和计量装置宜以不间断电源集中供电。
4.4.6 数据传输应以固定格式的编码传输能耗数据。编码的具体规定和排列方式详见附录E。